本项目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服务项目,本项目采购人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1比选项目: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服务项目。
1.2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内容为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服务采购,主要采购内容为提供项目遴选及诊断服务、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项目识别和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审阅研发项目的全部开发过程以识别符合条件的项目等服务,并出具完整的税局备查资料报告。
二、应答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2.1应答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要求应答人企业登记状态为在营或开业或存续等正常状态,动产抵押和股权出质登记金额不超过总资产的50%,不允许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行为。
2.2资质要求:具备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资质。
2.3业绩要求:应答人须提供自2017年1月1日至应答截止日至少三份(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研发费加计扣除服务项目业绩。
注1:所有业绩都必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至少包括首页、合同金额和签字盖章页)及发票查询信息明细表(无须提供发票扫描件);合同签字盖章页须具有双方的公章或合同章;若合同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后者为准,体现单方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未体现签订日期的不予认可;发票开票日期不能早于其对应合同的签订日期;发票真伪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结果为准,如查验结果为无此票、信息不一致等情况,则该发票无效。
注2:业绩金额要求:以有效发票累计含税金额为准;若合同金额小于其对应发票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计取业绩金额。
2.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执业年限大于5年(须为本单位人员),且2017年1月1日至应答截止日至少有一项合同额10万以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项目业绩。
2.5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且应答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6应答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
2.7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五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8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2.10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获取比选文件
3.1 因疫情原因,本项目比选文件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免费领取。比选文件领取时间为2022年4月08日14时00分至2022年4月11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凡有意参与的潜在供应商,请将以下有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采购人指定邮箱:sjycwb@sina.cn。
(1)应答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办人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3.2 比选文件无需付费。应答人将上述资料发送到邮箱sjycwb@sina.cn,经采购人查验之后,即算报名成功,将收到该邮箱发送的比选文件。
注意:供应商请务必在比选文件领取截止时间前发送以上资料,否则将无法正常应答;比选文件将会默认发送到提交报名资料的电子邮箱,若需要发送至另外的邮箱,请在报名邮件中注明。
四、应答文件的递交
4.1 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04月13日10时00分,地点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大源国际中心1栋22楼财务管理部。
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不予接收其应答文件:
4.2.1 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应答文件的应答人;
4.2.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应答人。
五、比选截止时间:2022年4月13日10时00分
开标时间:2022年4月13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大源国际中心1栋22楼。
应答文件必须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应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比选不接受邮寄的应答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仅在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官网(网址:http://www.scsj.com.cn)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
邮编:610000
联系人:何女士 028-86936950
邮箱:sjycwb@sina.cn
八、免责声明
我公司发布本次项目采购信息的官方媒介有且仅有: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csj.com.cn)。除此之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